未經(jīng)版權所有者同意拍攝版權保護壁紙的案例分析:法律視角解讀風險與責任(以2025年為背景)
如果你在購買了受版權保護的圖片墻紙并將其貼在房間的墻上后,拍攝房間的照片或視頻,然后將這些內(nèi)容上傳到網(wǎng)上,是否涉及到版權問題?又是否必須獲得版權持有人的明確同意?針對這一問題,德國最高法院在最近的三個案件中給出了明確的裁決。
背景概述:
原告以銷售攝影師照片作為墻紙為生。而被告?zhèn)冊诟髯缘那榫持?,將這些墻紙用于不同場合,并拍攝了相關照片或視頻。原告因版權侵犯提起訴訟。經(jīng)過第一和第二審法院的審理,原告訴求被駁回?,F(xiàn)在,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德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內(nèi)容。
德國最高法院的裁決:
德國最高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了原告的上訴。關于版權問題,毫無疑問的是,原告擁有墻紙上圖片的版權。拍攝照片或視頻屬于復制行為,而將這些內(nèi)容上傳到網(wǎng)上則是向公眾提供的行為。德國最高法院認定這并不構成侵權,理由是原告對被告的使用行為給予了隱含的簡單同意。
關于隱含的簡單同意的解釋:
隱含的簡單同意是一個普遍存在的法律概念,并不局限于特定情境。關鍵在于,從客觀的角度來看,版權作品的用戶是否應將權利人的行為解讀為對特定使用的同意。在此案中,由于被告的使用行為是常見的,且原告應當預見到這種使用行為的發(fā)生,因此構成了隱含的簡單同意。
關于版權保護例外與隱含同意的關系:
第5(3)(i)條InfoSoc指令中關于附帶作品的例外在此案中并未起到關鍵作用。版權保護的例外及其條件與原告是否隱含同意作品使用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原告可能同意的范圍可能超出版權例外所允許的范圍。
轉(zhuǎn)向案件事實:
德國最高法院確認,在貼有墻紙的房間中拍攝照片和視頻用于各種目的,無論是私人還是商業(yè)用途,都屬于房間的正常使用一部分。發(fā)布這些照片和視頻到網(wǎng)上也已經(jīng)成為普遍做法。法院還指出,權利人的同意并不需要直接對實際使用者或個人進行聲明。不僅是墻紙的購買者,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依賴該同意。
關于署名權的問題:
盡管墻紙及拍攝的照片/視頻中并未標明攝影師的姓名,但德國最高法院仍認定并未侵犯攝影師的署名權。法院認為攝影師默示放棄了署名權,墻紙上沒有任何提示需要署名。
評論:
德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否引入了一種新的“合理使用”抗辯原則?版權持有人是否可以被認為默認同意任何習慣性的、可合理預見的使用行為?這個原則是否會使《InfoSoc指令》中的某些條款變得多余?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德國最高法院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即通過版權聲明來防止隱含的簡單同意。這種聲明的具體形式和呈現(xiàn)方式仍需進一步探討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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