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合伙人面臨散伙危機,該如何應對?
跨境電商的小伙伴們,在公司做了一段時間后,可能會想著自己出來干。但一個人干在資金、技能方面一般都存在一些不足,找人合伙干是比較常見的,“營運+產品”是比較常見的組合。有不少人成功了,也有不少人散伙了。成功的故事值得學習,但散伙的故事更值得學習。
有一個故事講的是蔣某與趙某合伙經營跨境電商出口貿易,他們購買多個國內營業(yè)執(zhí)照在亞馬遜、速賣通、蝦皮等跨境電商平臺上注冊不同店鋪,在跨境支付平臺上注冊多個收款賬戶,將收款賬戶分別與境外店鋪賬戶、國內個人賬戶綁定,實現(xiàn)境外店鋪賬戶-平臺收款賬戶-國內個人賬戶的回款模式。具體分工為:蔣某負責商鋪運營、線上銷售等線上業(yè)務,趙某負責發(fā)貨、倉庫管理等線下業(yè)務。
他們的合作并沒有持續(xù)下去,2018年8月底,蔣某與趙某簽訂“散伙協(xié)議”,對雙方合作期間的貨幣、跨境電商店鋪進行分割。但蔣某并沒有按照協(xié)議移交賬號,而是繼續(xù)占用這些賬號。陽光公司隨后向法院起訴請求蔣某返還財產、返還公司所有運營賬號以及返還至今經營收入等。
法院認為,蔣某與趙某由合伙經營轉為公司經營時未對合伙財產進行清算,在無相反證據(jù)情況下,視為雙方同意將合伙財產作為股東出資。陽光公司訴請蔣某返還公司的款項,理據(jù)充分。經核算,跨境電商賬戶余額為63萬多元,支付平臺賬號資金余額為54萬多元,蔣某個人銀行與支付寶賬戶資金余額為15萬多元,合計133萬元。
關于電商賬號,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案涉電商賬號并非以陽光公司名義注冊,而系通過購買或借用第三人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故在現(xiàn)有證據(jù)情況下,法院尚無法確認陽光公司對上述賬號是否享有所有權,僅能確認其享有使用權。蔣某雖對上述賬戶不予認可,但其系案涉店鋪的運營人,在其未提供上述店鋪對應的賬戶名時,法院對陽光公司的主張予以確認,蔣某應向陽光公司交付上述賬號的使用權。關于上述賬號至今的收入,陽光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可待取得上述賬號的使用權后另行起訴。
最終,法院判決蔣某向陽光公司返還133萬元,并交付跨境電商賬戶。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在合伙創(chuàng)業(yè)時,不僅需要選對伙伴,也應當把約定好的內容形成書面的合伙協(xié)議。公司成立后,建立合規(guī)的財務制度,避免稅務、個人責任等法律風險。如本案中,用公司股東或法人的個人賬戶進行收款和支出,可能構成股東濫用其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潛在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公司發(fā)生糾紛時,會被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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