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刺玫瑰亦有鋒芒:歐萊雅蘭蔻玫瑰標志知名度挑戰(zhàn)
許多知名品牌除了使用文字商標外,還會使用圖形商標。圖形商標本身的知名度往往難以證明,正如蘭蔻玫瑰標志的案例所示。
背景介紹:
在2022年4月21日,廣州雅蒂奧佳化妝品有限公司向歐盟商標局申請了第018689867號商標注冊,涵蓋了尼斯分類第3類的各種化妝品。對此,歐萊雅基于四個歐盟商標提出了異議。這些在先商標均涵蓋各種化妝品,并且均在第3類注冊。
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EUIPO)的異議部駁回了歐萊雅的異議。對此,歐萊雅向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的上訴委員會(BoA)提出了上訴。經(jīng)過一系列的審理和評估,上訴委員會最終做出了決定。
決策分析:
上訴委員會對爭議商標和在先商標進行了詳細的比較和評估。其中,爭議商標中的文字元素“ARTíSCARE”被認為具有中等程度的獨特性。而在先商標中的玫瑰元素,由于常被用作香水、化妝品和美容護理產(chǎn)品的氣味和顏色,其獨特性被視為較弱。上訴委員會還適用了“文字通常對消費者的影響比圖形元素更強”的原則。
關于獨特性和聲譽的問題,上訴委員會重點考慮了蘭蔻的玫瑰圖形是否因其廣泛使用而享有較高的獨特性。盡管歐萊雅提交了一些證據(jù),如“蘭蔻”在總體排名中的位置和獲得的獎項,但上訴委員會認為這些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玫瑰圖形具有足夠的獨特性或聲譽。
在評估混淆的可能性時,上訴委員會強調(diào)了應避免對固有弱標記和標記中弱元素的過度保護。他們認為混淆的可能性不能僅基于玫瑰圖形,而必須考慮到爭議商標中的獨特文字元素“Artíscare”。
對于歐萊雅提出的系列商標觀點,上訴委員會要求至少提供三個屬于商標系列的使用證明,并證明爭議商標與系列之間的關聯(lián)。但由于玫瑰圖形的弱獨特性和爭議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的文字差異,上訴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的特征不足以將其與任何一個在先商標關聯(lián)起來。
評論:
這個決定突顯了證明描述性標志增強獨特性的困難。即使將描述性標志與知名商標結合使用,也不足以證明其增強的獨特性。為了更有效地證明標志的獨特性,可能需要一個適當?shù)恼{(diào)查,了解公眾對該標志作為來源指示符的看法。這種調(diào)查可以在歐盟的任何一個成員國進行,因為如果在某個重要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如單一成員國,異議將會成功。同樣地,為了在歐洲聯(lián)盟中建立商標的聲譽,只需在一個重要部分確立其聲譽即可。在這種情況下,說服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接受增強獨特性的最重要證據(jù)可能是一個調(diào)查公眾對該標志的認知和態(tài)度的適當進行的調(diào)查。(以上內(nèi)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場?。┍疚慕?jīng)原作者授權轉(zhuǎn)載,轉(zhuǎn)載需獲得原作者明確授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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